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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程序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3-20 点击:
一、办理事项:医疗机构设置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批
二、办理部门:防城港市卫生监督所二科受理,防城港市卫生局核准
三、法定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四、办理程序:
(一)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市卫生监督所领取或者从市卫生局网站上下载《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及本须知 按本须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向市卫生监督所二科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 报市卫生局审批 市卫生监督所制作、颁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凭《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向当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在当地卫生监督所领取或者从市卫生局网站上下载《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按《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要求准备材料 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 报当地卫生局审批 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制作、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申报须知:
(一)办理许可证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在医疗机构任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7、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书面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医疗机构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或房屋使用证明;
6、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7、执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8、有关材料:申请人的户口簿、各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和健康体检表;
   9、验资证明;
10、药品器械目录。
11、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需填写的表册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表;
3、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并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务人员名册;
六、办理时限
(一)受理设置医疗机构:市卫生监督所自受理申请完整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工作。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合格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合格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办后再提出申请。经材料审核合格的,由市卫生监督所对现场进行审查,现场审查合格报市卫生局审批,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的由市卫生监督所发给《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二)受理执业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自受理申请完整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合格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合格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办后再提出申请)。受理后卫生监督机构将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合格者卫生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并上报卫生局审批和编发机构编号和代码,由卫生监督机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验收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受理校验申请
市卫生监督所在受理校验申请后,30日内完成校验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办理费用:
    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八、其他告知
    对不受理的申请或不予核准办理的事项,办理部门要向申请人说明其理由和依据;对不予核准办理的事项,还应向申请人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联系电话:0770-2833342
十、上述事项:以近期颁布的政策依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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