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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许可申办程序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3-17 点击:
 
条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申报条件
1、不得影响河势稳定或危及河岸堤防的安全;
2、不能违反禁采期和禁采区的规定;
3、须保证堤防设施安全、航道畅通;
4、其他法定条件。
需提交资料
1、申请表(1份);
2、作业船只船牌簿,并复印件(3份);
3、说明采挖数量的有关文件,如合同书复印件等(1份);
4、计划进行采砂作业的河道的近期河道地形图(有资质勘测单位出具)(4份)。
审批程序
1、 跨市河道:市水利局初审、自治区水利厅审批;
2、 跨县河道:区(县)市水利局初审、市水利局审批;
3、属区(县)河道:区(县)市水利局审批。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批复文件
1、准予开采的制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及采挖范围红线图;
2、不准予开采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收费标准
1、从事营业性采砂石,取土的,按当地销售价的10%计收;
2、淘金(含淘取其它金属和非金属),按销售价的12%计收;
3、河道采砂许可证工本费1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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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 河道采砂许可证审批  2007-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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