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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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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1、不得影响河势稳定或危及河岸堤防的安全;
2、不能违反禁采期和禁采区的规定;
3、须保证堤防设施安全、航道畅通;
4、其他法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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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资料 |
1、申请表(1份);
2、作业船只船牌簿,并复印件(3份);
3、说明采挖数量的有关文件,如合同书复印件等(1份);
4、计划进行采砂作业的河道的近期河道地形图(有资质勘测单位出具)(4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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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1、 跨市河道:市水利局初审、自治区水利厅审批;
2、 跨县河道:区(县)市水利局初审、市水利局审批;
3、属区(县)河道:区(县)市水利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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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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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文件 |
1、准予开采的制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及采挖范围红线图;
2、不准予开采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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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从事营业性采砂石,取土的,按当地销售价的10%计收;
2、淘金(含淘取其它金属和非金属),按销售价的12%计收;
3、河道采砂许可证工本费10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