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
个人年自用砂量少与50立方米需到河道可采区采砂的,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
2、审批依据
(1)2002年10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9条;
(2)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0年6月20日颁布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3条;
(3)2005年5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8条;
3、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一式六份)
(2)经营河砂业务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3)采砂船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4)标明经纬度坐标或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一式一份)
4、审批条件
(1)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2)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3)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4)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齐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