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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药店)资格认定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3-17 点击:
 
一、 承办科室:综合业务科,联系电话:2835763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三、实施条件:
1、具有合格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四、审批程序:申请人持相关资料提出申请—市级食药监管局综合业务科审查及出具意见——批复。
五、提交材料要求:
1、申请报告一份;
2、审批表三份;
3、《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4、药店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学历、技术职称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5、药店经营Ⅱ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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