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科室:综合业务科,联系电话:2835763
二、法律依据:《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等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5]655号)、《关于施行〈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39号)
三、实施条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人条件:在中国境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五、审批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防城港市食药监管局综合业务科审查及出具意见—发放通关单—凭通关单到海关报关验放。
六、提交材料要求
1、《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复印件);
2、申请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4、购货合同复印件;
5、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6、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材,应当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达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
7、涉及濒危物种的药材,应当提供进出口双方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A4纸打(复)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