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防城港银监分局管理权限
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提出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依法取得金融经营权的其他金融机构 下同)二级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市)联社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初审意见,报广西银监局核准;负责受理并审核或审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及其分支机构和邮政储汇局营业网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负责对上述人员任职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考核和处罚;对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按照上述权限划分上收一级办理。
第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方式
防城港银监分局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方式包括:核准制、备案制和报告制。
(一)核准制
1、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
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市)联社理事长、主任或副主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行长;
主持全面工作三个月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副行长;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理事长、主任和副主任;
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
主持全面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副主任;
2、跨区域任职的高管人员,防城港银监分局应向其原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就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表现征询意见并按权限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做出答复,原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应对其任职期间的行为作出监管评价并回复。
(二)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
1、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平级调动的支行行长
2、操作规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拟任人任职后1个月内向防城港银监分局书面报备,防城港银监分局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该高管人员进行任职谈话。
属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平级调动的支行行长,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无须重新进行核准,但需要向防城港银监分局上报相关材料进行报备。其离任稽核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可在离任后1个月内向防城港银监分局报备。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的,需向防城港银监分局说明情况。
(三)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
1、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以下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主任);
邮政储汇局营业网点的负责人(主任);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监事长;
农村信用合作社副主任;
2、操作规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拟任人任职后1个月内向防城港银监分局书面报告,防城港银监分局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该高管人员进行任职谈话。
适用报告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其离任稽核报告可在离任后1个月内向防城港银监分局报告。如拟任人现任职务及以前从未担任过高管人员的,则不需要提供离任审计报告,若拟任人现任职务不属高管人员序列的,但以前曾担任过高管人员的,需要提交最近一期担任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的,需向防城港银监分局说明情况。
第三条 适用于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需上报的材料:
适用于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审批),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防城港银监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任职资格审核请示(报告);
2、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审批)表;
3、综合鉴定(考核材料);
4、身份证复印件;
5、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
6、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7、原任职资格(最后一次)审批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8、离任审计报告(新任职除外); 9、防城港银监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