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监督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其法人机构获准的业务范围内并根据授权开展的业务,不受理上述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的申请。上述分支机构在开办新业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执银监会或有权审批的监管机构对其法人机构的业务批准书、上级机构对其授权书、新业务属性及相关资料(包括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内控制度)以及防城港银监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等,向防城港银监分局报告。 第二条 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业务品种进行监督。上述分支机构在开办新业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执银监会或有权审批的监管机构对其法人机构的增加业务范围内业务品种批准书、上级机构对其授权书、业务品种属性及相关资料(包括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内控制度)以及防城港银监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等,向防城港银监分局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