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防城港银监分局在办理行政许可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条 防城港银监分局办公室为本单位的收文部门。防城港银监分局收文处理签上的收文时间应与工作人员签收申请文件时间一致,办公室原则上当天将行政许可事项转职能部门或有关人员办理,最迟不超过次日上午。
第三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防城港银监分局本级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防城港银监分局职权范围内且材料完备的行政许可申请,各监管科室在收到办公室转办的申请文件4日内出具《受理回复通知书》。
(二)对属于防城港银监分局职权范围内但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各监管科室在收到办公室转办的申请文件4日内出具《关于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发出通知的同时,各监管科室可将补正申请材料的要求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以提升行政许可工作的效率。
(三)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防城港银监分局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监管科室在收到办公室转办的申请文件4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回复通知书》。对不属于防城港银监分局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不予受理回复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四条 《受理回复通知书》、《不予受理回复通知书》、《关于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凭监管科室负责人的签字由办公室加盖局章。
第五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防城港银监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六条 防城港银监分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防城港银监分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由防城港银监分局受理并报广西银监局核准或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防城港银监分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广西银监局,防城港银监分局根据广西银监局的批复回复申请人。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申请搬迁或设新址于同一地点,且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根据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条 防城港银监分局应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档案,档案中应包括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批准或不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文件等内容。对申请时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档案中还应包括《关于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
第十一条 防城港银监分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查询事宜由监管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