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业务科接到申请人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即时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暂时不予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理
业务科经审核后提出审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审批。
审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核、审批
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同意核准印制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一次性散页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由我局审批,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由我局审核后上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批)。
审核、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四、上报
对核准同意印刷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由业务科或刊物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批。
上报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发证)
1、批准印制的(一次性散页型)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由业务科核发《准印证》。
2、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批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核发《准印证》。告知(发证)时限,以收到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准印证》时间起计算。
3、不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
告知(发证)时限,2个工作日。
六、建档
业务科按规定将批准印制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核准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七、公示
业务科每季度将批准印制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名称在局政务公开栏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