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业务科接到申请人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即时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书》和《设立印刷企业登记表》;对材料不全暂时不予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审理
业务科经实地审核后提出审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审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同意核准上报,并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
审核时限,2个工作日
四、上报
对核准同意上报的印刷企业,由业务科将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批。
上报时限,3个工作日
五、告知(发证)
1、批准设立的,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发给《印刷企业经营许可证》。告知(发证)时限,以收到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发证时间计算。
2、不核准或不批准的,由业务科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六、建挡
业务科按规定将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的核准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七、公示 业务科每季度将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名单在局政务公开栏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