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A: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广西区内除汉族、壮族外都列为少数民族),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B: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地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C: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三)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四)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D: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二)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E: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办理二孩生育证)。
F: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申领《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独生子女死亡的;
(二)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三)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
《二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A、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妇双方申请,同时填写《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交由村委会(社区)核实,张榜公布,七日后无异议的,村委会(社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B、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委会(社区)上报的《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由计生办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提交乡(镇)办公会研究审核,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C、申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必报材料外,须加报以下材料:(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的:申请生育二胎的夫妇,要有市级病残儿童鉴定证明文件。(2)婚后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要上报婚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孕(育)症证明的,同时要附依法收养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3)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要上报夫妻双方父母生育情况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4)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需上报再婚夫妇的离婚协议书(判决书)、夫妇双方单位婚姻状况及生育情况证明、户口复印件、丧偶证明书及乡镇调查核实结果。
D、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接到乡(镇)申报材料后,由统计股逐人核对,确认登记准确、材料完备、印章齐全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审批。
E、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二胎生育指标后,发文通知各乡镇,乡(镇、街道办)接文后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15日无异议的,《二孩生育证》有效。 F、下列情况之一的,二胎生育指标作废:(1) 擅自终止妊娠的;(2)有计划内二胎怀孕史和生育史的,婴儿去向不明的;(3)计划内二胎出生后隐瞒不报或送他人抚养的;(4)在生育指标申报审批中有故意弄虚作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