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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有关规定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3-17 点击: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1)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而生育的;(2)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3)婚外生育的;(4)非婚生育的;(5)符合生育规定但不够生育间隔年限生育的;(6)没有按法定程序申领二孩生育证而生育的。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基数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数,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规定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城区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法定的统计数据为征收基数,县(含县级市)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法定的统计数据为征收基数。当事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情节和实际收入水平确定征收基数,按规定的计征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1.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征收基数的3倍至5倍征收;
2.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征收基数的5倍至7倍征收;
3.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征收基数的7倍至9倍征收;
4.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5、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6、符合生育规定,但没有按法定程序申领二孩生育证而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征收基数核对计征社会抚养费,每提前一年每年按计征基数的25%累计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征。
(四)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方式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2、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4、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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