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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3-17 点击:
 
1.申报条件
(1)有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市所在地不得低于15平方米,县(市)不得低于10平方米;
(4)有适应业务范围所需要的注册资本,市直不得低于5万元,县(市)不得低于3万元;
(5)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有2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程序
(1)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进行资格审核;
(2)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
(3)到文化行政部门领取《音像制品经营审核登记表》;
(4)文化行政部门对所需材料及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3.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内
4.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65号)
5.办理机构
防城港市文化局文化市场艺术和社会文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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