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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程序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3-17 点击: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期间外经贸部门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申办加工贸易有关程序如下:
1、承办科室
防城港市商务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科具体负责我市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
2、受理范围
(1)凡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加工贸易(不含国有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由我局转报自治区外经贸厅审批。
(2)凡开展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为原料加工贸易企业,必须符合外经贸部《关于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为原料的加工贸易进出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所列条件。
(3)不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我局审批。
3、申请开展来料加工必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所在区、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经补审后出具的转报文;
(2)经营单位的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对该企业的核定意见(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与外商签订的来料加工标准合同(一式两份);
(5)加工协议;
(6)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书申请表;
(7)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8)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
(9)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副本复印件);
(10)上期来料加工执行情况(核销单)。
4、申请开展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所在区、县(市)外经贸局经补审后出具的转报文;
(2)企业对外签订的原料进口合同、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出口合同(包括进出口价格、付款条件、根据加工周期确定的合理出口期限);
(3)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对该企业的核定意见(证明);
(4)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副本复印件);
(5)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申请表;
(6)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7)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
(8)上期进料加工业务执行情况(核销单)。
5、办理时限
如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齐全无误,我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科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的第二个工作日(以棉花等五种商品为原料的加工贸易在三个工作日内)发出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或行文转报自治区外经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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