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管中方向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计委(新建项目)或经贸委(技术改造项目和扩建项目)呈报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合营各方商量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等法律文件。
2、合营中方向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外经贸部门提出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并报达下列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批准文件;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和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其他文件(合营各方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合营企业名称登记表等)。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在技术监督局办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外经贸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合营企业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4、合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按项目建设需要,到环保、规划、土地、建设、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