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提交投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2、经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书面答复同意后,外国投资者向投资项目所在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外资企业名称登记表。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在技术监督局办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外经贸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4、外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按项目建设需要,到环保、规划、土地、建设、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