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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批发许可证》审批条件表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3-17 点击:
 
类 别
区  域
设  立  条  件
二类
防城港市市区
1.经营酒类注册资金15万元以上;
2.经营场所(含营业场所、办公场所)面积15平方米以上,酒类产品专用仓储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能混装有害物质);
3.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知识人员;
4.有健全的购、销管理和质量检验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财务制度;
5.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类
东兴市
1.经营酒类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2.经营场所(含营业场所、办公场所)面积12平方米以上,酒类产品专用仓储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能混装有害物质);
3.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知识人员;
4.有健全的购、销管理和质量检验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财务制度;
5.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四类
上思县
1.经营酒类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
2.经营场所(含营业场所、办公场所)面积10平方米以上,酒类产品专用仓储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不能混装有害物质);
3.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知识人员;
4.有健全的购、销管理和质量检验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财务制度;
5.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市流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具备设立条件的,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不予办证,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6)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和注册资金;
(二)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酒类流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颁发《酒类零售许可证》;对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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