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1)有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饲养场,出售其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凭该单位出具不超过其原批准经营利用种类、数量或其他有效证明;(2)动物园之间交换或展出以及马戏团巡回演出的,凭有关合同和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3)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省内运输,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含国家级重点保护种类),并在运输证备注栏内说明。(4)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凭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5)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凭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证明或文件。(6)出售、收购、利用广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动物或其产品的,凭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7)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产品,凭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进口上报文件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8)非正常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属国家重点保护需抽样上送鉴定或运送到指定救护中心、养殖场、动物园等进行救护的,凭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有关证明,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运输证》,在《运输证》备注栏注明。
办理程序:授理——核查——审批(除虎纹蛙外国家一、二级陆生野生动物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审批)——发证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内(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审批可延长工作日)
收费标准:经批准出售、利用、收购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管理费按成交额的6%收取;经批准出售、利用、收购其他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管理费按成交额的5%收取;经批准出售、利用、收购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管理费按成交额的4%收取。
收费标准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承办科室:林政科 联系电话:0770-28302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