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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3-17 点击:
 
申办条件:(1)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符合自治区、市、县的林业产业布局,项目建设达到一定规模;(2)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新建人造板、木片、旋(刨)切单板厂等木材资源消耗企业,建厂所在地必须有与建厂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自己营造的相当规模工业原料林基地及其他可供的木材资源;(3)有从事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相应的资金;(4)有与经营(加工)项目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5)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1)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书;(2)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表;(3)当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4)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5)固定经营(加工)场所和木材集材场地证明(房产、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证明);(6)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由林业行业管理部门编制)(7)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流动资金或注册资金);(8)提供单位和个人营造工业原料林基地合同(协议)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可供木材资源证明。
    办理程序:(1)将申办材料提交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员现场核查;(3)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身审核权限进行审批或逐级上报;(4)符合规定的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办理时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许可证》,并讲清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承办科室:营林产业科
联系电话:0770-2825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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