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材料:(1)用地单位使用林地的申请报告;(2)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3)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或者项目批准文件;(5)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6)临时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附图及有关文字资料;(7)依法缴纳林地和林木补偿费;(8)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发票复印件;(9)使用林地类型统计表; (10)使用林地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必须附使用林地单位的委托书。
办事程序:授理——核查——审批——发证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6)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7)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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