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3、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取得运输许可证、运输服务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凭经营许可证件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办理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2、有较稳定的客源和货源;
3、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5、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办理所需材料: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第 十四条规定,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筹建提供);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筹建提供);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开业提供);
5、《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开业提供);
6、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做从业资格证、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开业提供)及其复印件;
7、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8、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开业提供);
9、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