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取得运输许可证、运输服务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凭经营许可证件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九 条规定,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4、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办理所需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11 条规定,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草案;
4、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资信证明;
6、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7、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8、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9、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