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条件
1、燃气企业储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当地燃气专业规划和发展要求。
2、燃气企业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的要求。
3、有来源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4、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倾倒残液设施和消防设施。
7、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9、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10、有计量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11、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1、燃气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4份);
2、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书、证明及生产岗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3、项目批准有关文件(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规划部门的选址、定点审批意见;有关部门对设计图、施工图的会审意见;基础上报建、报监及批准的材料;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意见)、施工图、竣工图、设备配置明细表、消防部门审查意见书、压力容器合格证等;
4、气源情况;
5、其他有关材料。
三、审查程序
1、受理
2、审核资料
3、初审、实地审查
四、许可办理期限
实行随到随审制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理由。
五、许可收费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