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条件
1、供应点必须由取得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企业)》的燃气企业设立并提供气源,并应保障持续稳定供气。
2、瓶库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及《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
4、瓶库存瓶数量在30瓶(15公斤/瓶)以上、350瓶以下,总存瓶容积在10立方米以下的供应点必须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资质审查标准》的要求,瓶库存瓶数量在30瓶以下(含30瓶),总存瓶容积在1立方米以下的供应点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⑴管理间与瓶库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体墙分隔,瓶库应留有必需的安全通道,空瓶、重瓶应分区放置。库内不得存放液化气钢瓶以外的其它物品;瓶库使用面积不小于10m2,瓶库应通风良好;有与室外直通的门;室温不应高于45℃。
⑵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防爆等级不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规定,其安装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的规定。
⑶消防器材配足、有效。
⑷设置合格的计量器具(磅秤)。
⑸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⑹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⑺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1、燃气供应网点资格审查表(一式4份);
2、燃气供应网点业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证明,供应网点负责人的职务证明、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
3、其他有关材料。
三、许可程序
1、受理
2、审核资料
3、初审、实地审查
4、审批
四、许可办理期限 实行随到随审制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