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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小区管道供气站、点证书许可审批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3-17 点击:
 
一、基本要求
1、小区管道供气站、点必须由取得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供应许可证(燃气企业)》的燃气储配企业并提供气源,并应保障持续稳定供气。
2、瓶组间气瓶存瓶容积超过1立方米的小区管道供气站、点必须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液化石油气小区管道供应站(点)资格审查标准》的要求。瓶组间气瓶容积不超过1立方米(含1立方米)的小区管道供气站、点,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应设置在建筑物附属的瓶组间或专用房间内;
(2)瓶组间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4)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5)室温不应高于45摄氏度并不应低于0摄氏度;
(6)设置有可燃气体浓报警装置;
(7)瓶组间内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其电气设计应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28—93)》的规定,施工应执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的规定。
(8)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申报材料
1、燃气供应网点资格审查表(一式4份);
2、燃气供应网点业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证明,供应网点负责人的职务证明、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
3、其他有关材料。
三、审批程序
1、受理  
2、审核资料   
3、初审、实地审查   
4、审批
四、许可办理期限
实行随到随审制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理由。
五、许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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