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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3-18 点击:
 
一、项目名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
二、项目内容:
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能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统一发给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三、政策依据: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
(二)《防城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防政发〔2000〕46号)
四、申办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且“两证一照”年审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经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条件,药品来源渠道合法。
(五)能保证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五、需提交的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并交复印件各一份;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领取资料
申办药店到所在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领取资料目录和有关资料;
(二)申报
由零售药店的法人或业主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防城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供所需材料;
(三)核准发证
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定点资格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药店,批准取得定点药店资格,统一发给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年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定点零售药店每年年终审一次,到原发证机构进行年度审验。
七、受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办结的依法延长时限。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受理单位:
防城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与基金监督科。
十、经办人员及联系电话:
陈思明、叶立    地址:港口区中华大道。邮政编码:538001   咨询电话:0770—2827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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