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
二、项目内容:
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能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统一发给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三、政策依据: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
(二)《防城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防政发〔2000〕46号)
四、申办资格和条件:
(一)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
(三)企业的卫生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四)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五)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六)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七)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八)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五、需提交的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前三年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的医疗费、住院人、出院者平均每天诊疗人次等),以及现有病床数、病床利用率;
(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监管管理和物价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领取资料
申办医疗机构到所在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领取资料目录和有关资料;
(二)申报
由医疗机构的法人或业主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防城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供所需材料;
(三)核准发证
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定点资格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批准取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统一发给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就诊;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决定书。
(四)年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年终审一次,到原发证机构进行年度审验。
七、受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办结的依法延长时限。
八、受理单位:
防城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与基金监督科。
九、经办人员及联系电话:
陈思明、叶立 地址:港口区中华大道。邮政编码:538001 咨询电话:0770—28272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