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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从事特定活动资格的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3-18 点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办理机构:防城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与劳动工资科。
办理地址:港口区中华路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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