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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援 助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3-18 点击: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费用的法律帮助。
防城港市法律援助中心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华路
电话 07702821149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或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和证明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外地来港务工人员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其住所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流程:
  (一)接受申请机构:防城港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区、县(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填写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负责制的《法律援助申请表》  法律援助申请表,要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5)申请人保证所提交的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
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接待人员按上述要求记入笔录,申请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三)递交证明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1、对符合条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应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2、对不符合条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法律援助递交材料注意事项
  (一)法律援助申请人应按照规定要求递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
  (二)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请先阅读填表说明和注意事项,然后按要求逐项填写。
  特别提醒您,填写申请法律援助的案情和理由,应尽可能叙述详细、清楚。
  填写完毕,申请人应签名、盖章或捺手印并写明申请日期。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
  (三)代理他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法律援助委托书。申请法律援助委托书应有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字、盖章或捺手印。
  如受托人为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出示具有法定代理资格的证明。被代理人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如:10—18岁的未成年人),也应当在法律援助申请表等法律援助文书上签字。
(四)经济困难状况证明,除写明家庭经济生活的困难状况外,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的具体数字。
(五)申请法律援助提交的材料,应当提交材料原件并提供与原件相对应的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中心审核人员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原件除外),复印件交法律援助中心留底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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