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有意组建社会团体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服务内容
防城港市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检查。
办事程序
①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先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筹备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持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名册草案以及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市民政局收到文件材料后,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发给申请人登记受理通知书,并于发出通知书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②社会团体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30日内,向市民政局报送变更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市民政局收到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的有效文件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发放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通知书。
③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的社会团体,需先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法定代表人应自完成清算15日起,向市民政局提交有效文件并申请注销登记。市民政局在收到有效文件30日内办理审核手续,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提请注销的社会团体。 ④按年度发布年度检查公告,对本市已批准的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