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二、受理范围
1.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2.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卫生部、卫生厅负责审核、审查和验收以外的建设项目;
三、核准条件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的核准条件
1、评价机构依法取得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且其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2、预评价报告评价依据和引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准确;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评价的要求和方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规定;
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全面、评价科学客观,提出的防护措施合理可行。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的核准条件
1、项目工程设计中落实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等提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要求;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卫生验收申请的核准条件
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整改,控制效果达到或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3、单位设置或指定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并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配备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设施。
4、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经过《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知识的培训。
四、程序
(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完成后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危害预评价卫生审核。
申报单位在防城港市卫生监督所领取或从自治区卫生监督网站及本网站上下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申请书》及本须知  按本须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向防城港市卫生监督所提交申报材料  受理  技术审查、卫生审查  上报防城港市卫生局  防城港市卫生监督所发放《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批复》。
(二)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防城港市卫生监督所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
申报单位在防城港市卫生监督所领取或从自治区卫生监督网站及本网站上下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审查申请书》及本须知  按本须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向防城港市卫生监督所提交申报材料  受理  技术审查、卫生审查  上报防城港市卫生局  防城港市卫生监督所发放《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
(三)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申报单位在防城港市卫生监督所领取或从自治区卫生监督网站及本网站上下载《建设项目职业病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本须知  按本须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向防城港市卫生监督所提交申报材料  受理  技术审查、卫生审查  上报防城港市卫生局  防城港市卫生监督所发放《建设项目职业病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五、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证明材料(复印件);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4、建设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除外);
5、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
6、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7、建设项目概况说明(限于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
(二)申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计资料(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部分);
3、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审核批复(复印件)。
(三)申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3、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批复(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批复(限于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复印件)。
六、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应阅读有关法规和规定,申报材料必须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申报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计审查申请书》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可从卫生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gov.cn)或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及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网站(网址: http://www.gxwsjd.com.cn/)下载,也可向我单位索取。
(三)卫生部负责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
1、总投资在2亿人民币以上,由国务院审批或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注册的建设项目;
2、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卫生厅负责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
1、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或投资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在广西登记注册的建设项目;
3、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卫生部负责审核、审查和验收以外的建设项目;
5、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由其负责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其它建设项目
(五)除卫生部、自治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所负责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六)本须知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1、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2、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3、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4、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上述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八)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需申办: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九)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需申办: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十)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卫生部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评价机构。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十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卫生审核。
(十四)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十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须在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十六)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卫生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十七)建设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在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前,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十八)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生审核申请后,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后,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
(十九)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书须打印或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内容应完整、准确,字体应工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申请表需保持整洁;
2、申报材料必须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每份材料均须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填报的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一致)。申报材料参照第五条“需提交的材料”顺序整理成册(请不要装订,建议使用反尾夹,以便于在审查过程中材料的修改或增减),首页列出申报材料目录,用硬皮文件盒装上,一式三份;
3、所提交的证件复印件均应清晰,须在复印件首页右上角空白位置写上“与原件相符”,由申请单位主要领导签名(注明日期),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需经卫生监督员核实原件;
4、所附图纸应为电脑打印件,需标明面积、度量单位及比例。
(二十)申报单位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办理申报事宜的,须提交委托书。
(二十一)申报单位凭受理通知书、申请机构介绍信、个人身份证查询审批结果。
(二十二)自通知领取批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应凭受理通知书领取批复,并出示领取人身份证;
七、审批时限
防城港市卫生监督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者要求对申报材料补正决定,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防城港市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检验、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审批过程中,现场验收审核不符合要求需整改的申请项目,重新计算受理和审批时限。
受理单位:防城港市卫生监督所
地址:港口区凯乐路中段
邮编:538001
咨询电话:0770-28333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