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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土地用途办理事项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3-21 点击:
单位: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
 
受理事项
申办材料
业务类型
办理程序
法定期限
办结时限
收费标准
法定依据
 
改变土地用途
 
1、改变土地用途申请书(A4纸打印原件,写清楚申请改变的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原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
4、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5、改变土地用途后的项目批准文件(单位部分)
6、城市规划部门重新出具的改变土地用途后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兰线图、设计条件图、设计条件通知书(原件)
7、经城市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原件)
8、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地价评估报告和技术报告(原件)
9、委托书(原件,委托办理的才提供)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①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经局会审后确定需调整土地出让金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办文时限不在10个工作日内。②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经市政府批准后,需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③以上材料要求报送一式一份。
 
上报件
1、受理
2、核查
3、核批
4、上报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报市政府
 
涉及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交纳土地出让金差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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