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地税发〔2006〕149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使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按期、按量、按质完成税务登记证的换发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税局的有关通知要求,现就我市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准备阶段(2006年7月1日-8月10日)。主要工作:一是在办税服务厅及公共广告栏张贴《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二是要充分利用公共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市地税局与市国税局已于8月3日-12日,联合在防城港市电视台连续10天播报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于8月4日-14日隔日在《防城港日报》刊登换证公告。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充分认识到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开展换证的宣传动员工作;三是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作,将换证通知发到每一个纳税人的手上,敦促纳税人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工作。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8月1日至11月30日)。主要工作:一是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做到资料齐备、填写齐全、信息准确;二是文明礼貌、及时准确为纳税人办理换证或设立登记;三是要加强与工商、国税、技术监督及统计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利用相关部门的信息和资料,加强信息比对,清理漏征漏管户;四是要以换证工作为契机,认真开展税务户籍的清理和检查,加强非正常户、“死户”的认定和注销,重新采集纳税人的车船、房产、土地、银行帐号等户籍基础信息,确保换证后“户准数清”,提高信息数据的可应用水平。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主要任务:对换证工作进行总结,统计有关数据,编制和报送相关报表。各地要及时把换证工作各阶段中好的做法、建议进行总结,按要求报送有关数据和报表,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税务登记证换证工作,要精心组织、及早落实,并指定一名主管局领导负责,加强联系和协调,做到加强管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平稳有序地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换发工作。
(二)为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尤其是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有误的,应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目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正在修改税务登记的软件,在软件修改完成之前,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向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各级地税机关应尽快向纳税人发放相应的税务登记表,敦促纳税人填报,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建立相关档案统一存放,待新软件安装调试好以后再统一向纳税人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三)港口区、东兴市地方税务局应充分利用税务登记证的换发工作,认真做好《广西地税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关数据信息的补充采集和更新工作;防城区、上思县地方税务局要把换证工作与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统一部署,一起安排,争取一次性采集信息,尽量避免重复劳动。
(四)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6]201号)的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并在办税服务厅进行收费公示。没有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要尽快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
(五)对于符合条件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各地要认真审核《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经审核无误并备案后按规定免收工本费。
(六)各级地税部门在换证过程中要积极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对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按月统计填写《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月报表》,以EXCEL表格的形式发至防城港市地税局FTP://151.40.16.3/市地税FTP/各部门目录/征管科/换证情况统计表;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12月10日前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和换证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征管科。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