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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3-22 点击:
 
 
项   目
 
经济技术开发区
市区及沿海经济开放区
其他地区
 
 
 
 
 
 
 
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企业
15%
24%
30%
非生产性企业
30%
 
 
 
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70%以上)
10%
12%
15%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的建设项目或是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15%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
15%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总行由分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15%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15%(中外合资企业、二年免税,特区企业和开发区企业按原规定执行)
 
 
 
 
 
减免期(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
生产性企业
二免三减半
非生产性企业
 
 
 
 
 
 
先进技术企业
享受减免期满后,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但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行税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总行由分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免一减二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合资企业
经营期十五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五免五减半(需报批)
农林牧和经济不发达边远地区的企业
在享受减免税期满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
 
 
再投资退税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
2、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或三年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应退回已退税款的60%
汇出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中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行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1、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和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开发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鼓励类投资项目,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于1999年1月1日以后,在投资总额内以货币形式购进的未使用的国产设备,在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内,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3、客商个人携带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烟,酒,行李物品和安家物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4、来料加工进口的原材料按加工贸易监管办法办理。
5、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关税
进口
环节税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含数量合理的配套、备件,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行原有设备更新,维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国内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范围外,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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