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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在对外加工装配方面有哪些鼓励政策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3-22 点击:
 
一、对外加工装配项目项下进口的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可享受进口免税优惠。
二、为加工出口产品而由外商提供进口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纸除外)等(成品油除外),海关予以免税进口和免领进口许可证,产品出口免领出口许可证,但招标商品除外。
三、根据国务院新税制的规定,对外加工装配出口的货物及其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进口用于加工返销产品的机电产品及零部件、元器件、属外商不作价提供的,凭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和批文进口,免领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含配额证明),由海关实行登记监管。
五、外商可用外汇向我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料(铜、铝、铅、锌、镍等除外)、件进行对外加工装配。
六、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属国内市场紧缺而国家允许进口的,经区外经贸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按章纳税后,可以在国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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