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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林业局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07-3-29 点击:
 
 
事项名称
受理窗口
申报材料
业务类型
承诺时限
(工作日)
行政事业
收费标准
 
核发《木材运输证》
 
服务大厅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3.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承诺
 
2
 
   无
 
 
 
 
 
 
 
 
核发《陆生野生动物(产品)运输证》
服务大厅
1.有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饲养场,出售其驯
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凭该单位出具不超过其原批准经营利用种类、数量或其他有效证明
2.动物园之间换或展出以及马戏团巡回演出的,凭有关
合同和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
3.其他需转移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的合法来源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承诺件
2
经批准出售、利用、收购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管理费按成交额的6%收取;经批准出售、利用、收购其他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管理费按成交额的5%收取;经批准出售、利用、收购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管理费按成交额的4%收取。
核发广西重点保护动物(含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蛤蚧、虎纹蛙)《驯养繁殖许可证》
服务大厅
1.申请报告    
2.经营场地证明   
3.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种源证明   
5.金信用证明  
6.责人身份证  
7.寸相片3张,经营利用申请表、国家、自治区或有关政府要求提供的相应项目文件
(上材料一式一份)
上报件
15个工作日上报自治区林业局
     
 
 
      无
 
 
 
核发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服务大厅
1.请报告
2.份证明材料
3.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4.营场所使用证明
5.格使用证明
6.寸相片3张
7.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作科研、实验的、要增办报送国家、自治区或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相应项目文件
(上材料一式一份)
上报件
 
15个工作日上报自治区林业局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服务大厅
1.合法的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证书
2.资质单位出具的调查设计文件
3.资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4.业主管部门对企事业伐区调查设计抽查、审查的意见
(上材料一式一份)
承诺件
30
     
 
 无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服务大厅
1.地单位使用林地的申请报告
2.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3.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4.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或者项目批准文件
5.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6.时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附图及有关文字资料
7.法缴纳林地和林木补偿费
8.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发票复印件
9.用林地类型统计表
10.用林地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必须附使用林地单位的委托书
 (上材料一式二份)
承诺件
20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6)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7)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服务大厅
1.面申请报告书
2.用场地证明
3.信证明
4.国有或集体企业的还需要提供主管部门批文和法人证明
5.写《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表》
6.定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半身一寸免冠近照三张
承诺件
15
 
收取证件工本费(正、副本)共50元.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服务大厅
1.申请表
2.子生产基地或采种林分证明材料
3.子生产人员的技术证明
4.子设备和场所证明
5.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产的林木种子、苗木详细名录
承诺件
15
林木种子调拔调度管理费,按调拔价的5—7%收取
 
 
 
 
森林植物检疫
服务大厅
货物销售发票及下列证件(原件)之一:
1.产地检疫合格证》
2.货物产地相符的广西区各县(区)或外省森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3.关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局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
承诺件
1.有合格票证者,可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2.抽检或复检者,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为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详见《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
 
 
 
产地检疫证
服务大厅
书面申请
承诺件
一般情况下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有检疫对象嫌疑时)经请示上级森检机构可延长为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详见《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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